郭姓男子寄宿淡水友人家,去年7月14日清晨他趁朋友外出時,觸摸同睡床上的朋友姪女私處,並向11歲的女童說「原本想給妳做女生都會爽的事,但妳年紀太小沒感覺」。女童驚恐祿山之爪再襲,告知家人,家人向新北市警淡水分局報案。士林地檢署偵結,依性騷擾防治法起訴郭。郭姓男子平時借宿朋友家。女童說,叔叔當天早上起床離開,郭突然用手指觸摸她內褲外側,還問她「這樣子會痛嗎?」偵訊時,郭坦承觸碰女童的內褲,但堅稱「那是不小心碰到的」,並非故意。檢方認為郭故意對兒童犯罪,請法官依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。警方原以強制猥褻罪移送郭,但檢方認為郭觸摸的行為「瞬間結束」,被害人無從立即反應,無強暴、脅迫、恐嚇或催眠術等手段,屬性騷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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